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栏目:产品中心 发布时间:2024-10-14
login_杏宇·(官方)代理招商直营平台_杏宇, 《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27号),依据《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110号)、《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简化流程、提升效率、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

  《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27号),依据《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110号)、《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简化流程、提升效率、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的共建共享机制;形成管线综合规划与各专业管线专项规划协调统一的管线规划体系;建立地下管线巡查制度,逐步形成从规划计划、勘查设计、建设施工、竣工备案、管养移交的全闭合地下管线管理体系,提升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和安全运行水平。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电信、通信、广电、工业等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住建、规划、市政和园林、城管、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安监、民防、广播电视、通信、能源、电力等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负责审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中的问题,指导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评估分析建设成效。

  第五条 各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编制专项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各类管线专项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管线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道路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制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道路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告知各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各管线专项规划及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制定管线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有序组织建设实施。

  (一)项目立项及规划。建设单位可依据批准的地下管线建设年度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手续,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手续。

  (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初步设计应当按照项目立项层级由各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同级审查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进行审查并取得合格证;电力、通讯专业管线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从其行业规定进行审查,其审查意见可作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依据;燃气专业管线工程,按照省有关文件执行。

  (三)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对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取得规划手续后,按照《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等手续。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建设档案等手续,并按规定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报核实后,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颁发施工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项目前期及规划。建设单位可依据批准的地下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和投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手续。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建设档案等手续,并按规定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按规定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力、通讯专业管线工程,按照行业规定提交审查意见、质量安全监督文件,并可作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依据。燃气专业管线工程,按照省有关文件执行。

  (一)建设施工。应急抢险工程按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相关部门批准的各类零星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实际情况及时报告行业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应手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建设实施的技术指导工作。

  (二)档案移交和信息报送。新增地下管线或管位管径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个月内,将地下管线相关信息资料按要求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跨越本市区的国家、省级以及区域性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管线企业应当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线建设选线方案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室外配套的各类管线工程,可将道路、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批复作为其批准(核准、备案)依据,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城市道路、住宅区改造的配套管线工程,危旧管线改造工程,可由相关管理部门采用捆绑的方式一次性下达建设任务,作为项目批准文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各类立项、任务书等批准文件中应当明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资金来源、招标方式等项目基本要素。

  第十五条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社会资本(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确定招标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对选择的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上实行网上备案(涉密工程除外)。

  第十六条 电力、通讯等专业性较强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专业公司上级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身监管,并对监管内容负责。

  第十七条 原则上市级部门立项或下达建设计划、任务的项目,可由市各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建设手续;区级部门立项或下达建设计划、任务的项目,由各区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建设手续;已由相关文件明确管理程序和权限的,按已有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随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建设时序安排;房屋建筑室外配套的地下管线建设应当服从主体建设单位的建设时序安排。建立施工掘路问题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杜绝“马路拉链”现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能够进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必须进入管廊,各部门不再批准新增同类管线建设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期间地下管线保护的责任主体。参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范要求,加强地下管线的文明施工管理。采取现场监护、人工探挖等有效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建设过程中地下管线的安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管线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邀请各管线相关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接管单位办理工程书面交接手续和移交相关资料,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按相关要求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地下管线工程,不得投入运行使用,不得进行工程决算。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按照要求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依法应当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的,应当另行报送。报送地下管线信息,应当符合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部门,应当按要求明确信息受理机构,并依据报送的地下管线信息,及时更新地下管线数据,同时为合理查阅、运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窨井设施应当按要求设置固定标识铭牌。各管线产权单位要建立地下管线(含窨井等附属设施)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和设施运转的专项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地下管线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各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要制定有关应急预案,保障地下管线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继续发挥好现有支持城市公用事业发展各项政策的作用,落实资金,加快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各级政府要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机制体制,鼓励通过PPP等多种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投资和运营。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标准制定、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规划编制等工作,保障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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