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安县消费者协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为消费者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年受理调解各类消费投诉纠纷330余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提醒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消费、安全消费,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
现将2020年的消费投诉十大典型维权案例公示如下,内容涉及医疗器械、农用产品、网购、预付费、美容、婚庆、汽车维修和商品房定金等方面:
2020年1月29日,在疫情期间,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场分局接到消费者贾女士投诉称:本人在安场镇杨某某副食店购买的口罩,质量差,价格过高,要求店主退款被拒绝。
经查,杨某某副食店销售的口罩为好友冯某某寄卖在该店的,实际销售者是冯某某,销售的口罩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有生产许可证、标准号等标识,工作人员初步判定该口罩为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该店向消费者贾女士销售的4包口罩是实,每包20个,进价每包1.5元,按售价每包60元销售给贾女士的,共计收了贾女士240元。在疫情期间,该副食店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分局责令冯某某退还了消费者贾女士240元,并将该副食店的违法行为移送县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理。
2020年2月24日,消费者郑某林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溪分局投诉称:为帮助村民解决春耕生产和人畜饮水问题,他在和溪镇米粮村某店购买了价值4835元的水管准备为本组村民安装人畜饮水管道,疑似水管存在数量不足问题,要求该店负责人将数量不足的二五管换成六分管被拒绝,请求和溪分局帮助处理。
经分局工作人员初步了解,投诉人系土坪镇高台村人,被投诉人的经营地址系乐俭镇迎接村,不属和溪分局投诉的受理范围,但考虑到及时解决村民们的诉求,避免村民们来回跑路,和溪分局工作人员立即受理了该投诉,并迅速与乐俭分局联系联合开展调查。经调查,投诉人郑某林及该组在场群众一致称郑某林所购买的水管数量不足,并且普遍认为水管长度要大约少30%,希望经营者将数量不足的二五管换成六分管,双方因此引起争议。
经工作人员现场将郑某林所购水管进行当场称重和计量长度,核实结果是水管不存在数量不足问题,按理该店负责人可以拒绝投诉人郑某林的诉求。但投诉人郑某林又提出为便于施工和减少水管浪费,希望将其中400米的二五管换成359米的六分管。为了避免造成村民们在经济上的损失,分局工作人员充分考虑投诉人的诉求,通过与经营者郑某雄再三沟通协调,最后,经营者郑某雄同意将400米的二五管换成了359米的六分管,并且现场退还差价216元,避免了村民们因重复购买水管的损失1364元。事后,双方均对此次调解表示满意。
2020年3月20日,正安县庙塘镇消费者骆某通过微信聊天在江苏省符纸铺批发部以0.04元每张订购了25000张的食品包装纸,当骆某收到食品包装纸后,发现该食品包装纸与之前订购时约定的包装纸质量不相符,骆某通过微信与商家联系要求换货,被商家拒绝,3月28日,骆某请求庙塘消协分会为其追回货款。
经查实,得知骆某聊天记录上约定的食品包装纸与其实际收到的质量要求确实不符,投诉情况属实。分会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商家反复通话,耐心给商家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最后,商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双方达成了退货协议:骆某把收到的25000张食品包装纸退回给商家,商家退还骆某货款1000元。
2020年5月25日,消费者吴某某女士投诉称:本人于2019年12月10日带上小学的儿子到正安县某目视训练中心给儿子做视力恢复训练,当时一次了10000元预付费,约定可做200次,训练合同约定裸眼视力提升的标准为:左眼提升至0.1/5米,右眼提升至1.0/5米,训练至2020年1月13日止,孩子视力达到了预期标准,中心建议孩子有时间就去保养。两个周前孩子感觉眼胀、干燥,到医院检查的结果是有炎症,视力又下降了,要求训练中心退款遭拒绝。
经查被投诉人的训练记录,投诉人的儿子已在该视力训练中心作了100次的训练,训练至2020年1月13日,记录显示孩子视力确实达到预期标准,但是因没有按照被投诉人的建议定期来保养,再加上小孩用眼不卫生导致小孩视力反弹下降。鉴于训练中心约定的交10000元要服务200次,投诉人的儿子只接受了100次的服务,经组织双方多次调解,被投诉人最后退还了投诉人5000元。
2020年5月15日,消费者郑女士来到县消协投诉称:2019年5月28日,她经人介绍来到正安某美容会所进行美容,该店服务员声称近几天分所在搞活动,只要购买8680元的某品牌美容产品办理会所服务监督卡就会享受优惠价1980元,并且说所交1980元可作押金,只要一年内在他们美容会所做完48次美容,会所就可以全部退还1980元的押金。当她按时交了1980元的押金后按要求做完48次去找会所退还押金时,该会所不予退还押金,于是,请求县消协要求为其维权。
经调查,投诉人郑女士所购买美容产品后与该美容会所签有“美容会所服务监督卡”协议,协议规定:“此卡限定从第一次使用开始一年内做完,每周只能做卡上的其中任意一个项目中的一次,分48周做完,如果是一年内少来一次,押金只能退90%,少来两次退80%,少来三次退70%,少来四次及以上押金不退,但卡上的内容还是继续做完。”美容监督卡上完整记录了郑女士所做的健胸10次、面部水疗8次、腰肾保养8次、肩颈护理8次、眼部拨筋6次,共计48次。该美容会所不退款的理由是:郑女士没有按协议规定每周只做1次,有时每周做了2-3次,提前就做完了48次。在调解时,消协工作人员指出了该美容会所存在以下两个方面过错:一是协议规定的违约条款属格式条款,对消费者的违约责任的规定不公平,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二是协议上只规定了每周少来1次的违约责任,并没有规定每周多来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该美容会所与消费者签订的服务监督卡协议属无效合同,投诉人郑女士并没有违约,会所应当退还郑女士所交押金。经几次调解后,该美容会所终于全部退还了投诉人郑女士1980元的押金。
2020年5月11日,消费者聂某某投诉称:经熟人介绍与正安某文化传媒公司摄像师汪某某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为其结婚时进行婚礼全过程录像服务,录像费600元,于结婚当天录像后已付清,因疫情影响,汪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才联系其去拿录制好的光盘,其发现光盘录制内容与约定的要求严重不符,其要求汪某某提供完整的录像视频或赔偿遭拒绝,要求县消协为其维权。
经查,经营者汪某某承认自己与聂某某约定为他结婚进行全过程录像服务是实,是由于自己在录制过程中因为摄相机出了问题才未能为聂某某提供全过程录像的视频,现在自己已无法为其提供完整视频。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组织双方调解,由经营者汪某某退还了聂某某所交600元,并赔偿聂某某1200元,共计退赔1800元。
5月18日中午,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热线转办函:一名重庆籍车主鲁某称正安某拖车公司对其乱收费,希望县市场监管局帮忙解决。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主动上门到鲁某所在修理厂对事情经过进行了解,并找到当天的救援拖车人员,对事情进行核实了解:5月17日晚9时,鲁某驾驶的汽车在距米粮服务区6公里处发生故障,鲁某及时联系了救援拖车公司,救援拖车到达后告知鲁某拖车费为800元,到达桥溪河修理厂后,拖车车主称800元只是到高速路口的价格,到修理厂要加收200元,鲁某认为对方存在乱收费行为,且不能提供收费标准和收费票据,鲁某随后进行投诉。
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后,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向被投诉经营主体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在详细计算出此次救援服务实际应收取费用后,双方最后达成协议:拖车人员当场向车主退还多收500元费用,并开具正式发票给车主。并将该修理厂涉嫌乱收费的违法行为移交了相关部门处理。事后,投诉人鲁某特意向工作人员发来短信,对此次拖车乱收费事件处理的结果表示了感谢。
2020年9月25日,芙蓉江分会接到合作村的村民张某合等六人投诉称:他们于9月24日在同村张某芬家购买了11头猪仔,每斤价格40元,回去约秤后每头猪仔均比购买时称的重量要少20斤,认为每头猪多付给了张某芬800元,经找张某芬理论后其只承认退10斤的钱,按每头猪退了400元,要求分会帮助解决未退的钱。
经查,猪仔斤数称错原因是因为猪仔过大,被投诉人张某芬家中的60斤秤无法称,就借了邻居家120斤的杆秤来称的,在称的过程中,均是投诉人张某合等6人在称秤、读秤,张某芬只负责记录数据,是投诉人自己读错秤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在调解时,经组织双方当面重新约秤,每头猪仔确实少称了20斤是实,最后,被投诉人张某芬按照每头猪仔再退还投诉人400元,共退还张某合等6人11头猪仔的钱4400元。
2020年6月12日,消费者黄某某投诉称:其2016年12月20日在正安某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贷款购一辆家用小汽车,公司向其收取了1000元按揭续保金,承诺三年按揭完了退还,但三年按揭完了,公司一直不予退款,请求县消协帮助处理。
经查证:1.消费者黄某某持有盖有该公司公章的按揭续保金收据,收据上显示续保金1000元;2.黄某某已于2019年12月按时还完了5万元按揭贷款;3.该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说公司只在2016年开业时收过续保金,后面没有收了,当时向买车人收取续保金要求买车人前三年必须通过公司在指定的保险公司进车险,认为黄某某后面两年没有按公司约定进车险,所以不退续保金,而黄某某说自己后面两年虽然没有通过销售公司,但都在指定的保险公司进的车险,有进保凭证,没有违约,双方因此引起争议。综上事实,在调解过程中,消协工作人员指出了该汽车销售公司的经营行为存在以下两点错误:一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黄某某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保险公司,公司不能强制黄某某到指定的保险公司进车保,公司侵犯了黄某某的自主选择权;二是公司向黄某某收取按揭续保金没有法律依据,本身就是不合理的。经几次调解,于7月30日,该汽车销售公司退还了消费者黄某某所交续保金1000元。
2020年5月27日,消费者夏某某女士投诉称:本人于2019年2月27日在正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选购商品房一套,房号为9-17-2,价格391557元,交了18000元定金,与公司签订了认购书,因家庭原因没有按时去交首付款和签订正式合同,其所订商品房被公司卖给了他人,要求公司退还定金被拒绝,请求县消协帮助退回。
经查证如下:1.投诉人夏某某是分两次交的定金,第一次交10000元后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第二次交的8000元公司未开任何收据,在认购书上也没有载明8000元,但夏某某有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认购书并没有约定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只是口头约定的一个星期内,而夏某某未按时去签订正式合同是因一直与丈夫闹矛盾,与公司销售员电话上沟通过推迟签订合同的时间,有旁人作证;3.公司销售部负责人认为夏某某迟迟不去签订正式合同,通知过多次,拖的时间又较长,认为夏某某违约,于是将夏某某所买房号卖给了他人,且表示不予退还定金。根据以上事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调解员认为该公司自身存在两个方面的过错:一是认购书上没有载明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二是向夏某某收取的8000元定金没有开据凭证。综上所述,消费者夏某某并没有违约,该公司不退定金是不合法的。经组织双方调解,该公司全部退还夏某某所交的18000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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