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债券的发行利率通过招标系统向投标人进行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发行人将于招标日前的第1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2021年第七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发行办法》和《2021年第七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招标书》,投标人必须按照本期债券招标文件以及有关规定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2021年10月14日:发行人于北京时间9:30在中央结算公司统一发标;投标人于北京时间10:00至11:00通过招标系统内各自的用户终端进行投标;中标处理后10分钟为通过招标系统跨市场交易选择时间。
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可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招标系统投标申购。直接投资人可直接在招标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参与投标。
承销团成员不得为其自身预留本期债券和/或预先购入并留存本期债券之目的而进行投标。
(四)每一投资人投标本期债券应符合国家的所有相关规定,并对其违法、违规投标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10月15日:本期债券的招标结果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2021年10月15日:本期债券分销开始,由承销团成员根据各自的中标结果组织分销。
本期债券募集款项的缴款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2021年10月15日12:00。中标的投标人应于北京时间2021年10月15日12:00前,将按招标当日招标系统显示的《2021年第七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发行认购额和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中明确的中标额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以下指定账户(以下简称“缴款账户”)。
中标的投标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足额将认购款项划至缴款账户。
中标的投标人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划付认购款项,将被视为违约,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有权处置该违约投标人中标的全部债券,违约投标人有义务赔偿有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如违约投标人为承销团成员,则其还应按照本期债券的承销协议和/或承销团协议的有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并分别在中央结算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结算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各中标机构应于中标结束后至分销日日终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签章的“债券额度调整申请表”原件(不可用单独盖章页),在中央结算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期未提交的,默认为全部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中央结算公司业务联系人:李欣元,)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的债券分别由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托管,其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阅。
五、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本期债券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系统招标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发行网点详见附表一)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的担保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将在有关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流通或交易,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该等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流通或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等级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本期债券担保安排在债务转让后维持不变;或者新债务人取得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由新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义务;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七、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做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1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22年至2031年每年的10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20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22年至2041年每年的10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相关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31年10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20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41年10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相关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公司制改革有关事项的批复》(财建〔2019〕315号)及发行人于2019年6月18日发布的《公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自组建之日起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及其他有关合同、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自1995年起,截至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共发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21,036.62亿元,其中已兑付4,331.62亿元,尚未到期16,705亿元,未到期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存续期内每年需支付利息725.04亿元;中期票据3,050亿元,其中已兑付2,450亿元,尚未到期600亿元,未到期的中期票据存续期内每年需支付利息20.645亿元;短期融资券3,200亿元,其中已兑付3,050亿元,尚未到期150亿元,未到期的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每年需支付利息4.74亿元;超短期融资券1,650亿元,其中已兑付1,650亿元。发行人所有已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均按时支付本金及利息。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到期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如下表所示: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200亿元,全部用于债务结构调整。上述资金的使用,将有利于优化发行人债务结构,增强发行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诚信国际”)评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定“2021年第七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债项信用等级为AAA。
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聘请的律师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具备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本期债券发行已依其进行阶段取得各项批准和授权,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和《募集说明书摘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本期债券发行符合《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对企业投资者持有本期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本期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2021年度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全文:
以上互联网网址所登载的其他内容并不作为《2021年度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及《2021年第七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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